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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新规:商业促销广告不得设解释权

重庆市工商局近日发出通知加强商业促销广告管理,规定商业促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不得虚构促销活动。

  重庆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魏彬表示,按照规定,商业促销广告不得设立解释权。商业促销广告涉及有奖销售的,应当标明获奖的条件,以及奖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价值,但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。商业促销广告,应当标明活动时间、范围、种类;促销广告涉及价格优惠的,标明最低价格(折扣)的同时,应标明最高价格(折扣)。最低价格(折扣)和最高价格(折扣)标注的位置、字体、大小、比例应该一致。促销活动设有附加条件的应在广告中明示。

  商业促销广告标有特价商品的,应在广告中标明商品的品牌、规格、数量、价格和活动期限。商业促销广告不得使用“跳楼价”“自杀价”“秒杀价”等不规范的宣传用语进行促销宣传。

[来源:来自网络] [作者:信息中心] [日期:11-06-19] [热度:]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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